第二十三章——案悬(咖啡厅案草结)317修改定点符 (第1/2页)
“钱都还在?”目暮警官吃了一惊,这才发现的确如此。“那妃律师,您的意思是说,凶手只是假装把现场变成一桩抢案?”
“是的,”妃律师点头。“如果我是外来的凶手,我肯定会为了避免留下证据而把匕首一起带走,肯定不会丢在这里。如果凶手把匕首丢在这里,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因为担心将这柄匕首带出去会暴露,比如在警方搜身的时候被发现什么的。丢在这里或许也有可能暴露什么痕迹,却总要比在身上发现然后被检测出沾染过血迹这种事情要有意义多了。”
“不过比起这些,我想有一个人恐怕是无法回避一些有趣的问题的。”这样说着,妃律师看向了目暮警官。“我记得,第一个发现这位小姐的尸体的是一个胖胖的家伙,没错吧?”
“是我,”伴随着这样的声音,一名健硕男子走到了目暮警官身边,看着妃律师点了点头。“我叫殿山十三,就是我发现的尸体。”
“你能讲述一下,发生了什么吗?”目暮警官这样询问着。“你发现尸体的具体状况。”
而殿山十三的回答非常令他们惊讶——无论是回答的速度还是回答的内容。
“我什么都没有听到,从厕所里出来的时候就已经发现是这个样子了。”殿山十三就这样笃定地对他们说着。
“你确定吗?”妃律师微微眯起眼睛。“你要明白,这样的杀人行为,不发出声音几乎是不可能的。”
“那有可能是我进去之前那个女人就已经死在这里了也说不定啊!”殿山十三摊手。
“那你为什么进去的时候没有发现血迹?”妃律师盯着殿山十三的眼睛,而对方用非常坦然的眼神这样看着他。
“我直接进的另一侧的厕所,”殿山十三指了指门的方向。“你站在厕所门口的时候就知道了,如果直接看向另一侧的厕所的话我根本看不到这边——事实上,我还是从厕所里面出来的时候才第一次看到那里的。”
“……”妃律师看了一眼自己面前的窗沿,在沉默了片刻之后说道。“等我从那边绕回来,我再看看现场。”
……
妃英理走在路上,脸色沉静如水。
整个案子的问题在于,殿山十三在这桩杀人案当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
殿山十三的口供非常明确:他什么也没有听到,所以什么有价值的信息也不能给警方提供。
毫无疑问,妃英理很清楚在殿山十三进来之前,这里还绝对没有任何血迹。理由很简单,因为在殿山十三进入厕所的时候,自己正好从厕所出去,而自己当时是有直接看过死者所在的厕所的外面,确认那里当时没有任何血迹的。
也就是说,死者流血的时候就是在殿山十三在厕所里面的那段时间。换言之,他肯定会听到什么,而所谓的“什么也没听到”仅仅是一个托辞。
一个非暴力不合作的托辞。
如果考虑到最简单的可能性……他非暴力不合作的理由会不会是因为,他就是凶手本人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他的消极态度就可以理解了,而且为什么是他发现尸体这件事情也就能得到解释。
不过这个猜测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无法解释尸体最终是如何靠住厕所门的。那个厕所隔间的门是锁上的,也就是说如果排除掌握着三角钥匙的店员的话(但就算他们也不可能在从外侧关上厕所隔间门之后让尸体以紧贴厕所门的方式倒在地上),那么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从窗户逃跑,或者从厕所隔间上方的狭窄空间离开。考虑到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凶手就会出现进入厕所之后从大门重新进入咖啡厅的情况,所以殿山十三肯定做不到这一点。
而如果是前者的话,殿山十三的体型却又似乎很难从上面爬出这个隔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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